《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选举活动)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为视力障碍者提供盲文或者大字选票。
第三十四条(考试活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障碍者参加考试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电子试卷、有声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听力障碍者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政务服务)行政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并优先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文化旅游服务)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景点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轮椅、语音文字导览或者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金融、邮政、通信、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等辅助设备,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障碍者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视力障碍者提供语音信息服务,方便其办理业务。
邮政企业应当对盲人读物给予免费寄递。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服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挂号、导医等便利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无障碍门诊,为听力、言语障碍者就医提供手语翻译服务。
第三十九条(教育教学服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无障碍设施设备、教育教学、生活等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条(公共交通服务)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发布信息的文字显示系统、语音提示系统,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咨询服务或者轮椅等必要帮助。
第四十一条(智能信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符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并提供相应支持,尊重残疾人、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互为补充。
鼓励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培训机构开展专题培训,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应急避难服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实施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应急避难工作预案,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无障碍服务功能,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培训。
第四十三条(辅助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为携带辅助犬的残疾人提供便利。
残疾人携带辅助犬出行,应当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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