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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发布:2021-11-16 16:43,更新:2023-11-04 06:00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


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这标志着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正式向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1.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

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2.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

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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