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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

发布:2024-01-17 14:51,更新:2024-01-17 14:51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制定了《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将《导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导则》要求,组织开展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各地使用《导则》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附件: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

国家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 然 资  部

2024年1月3日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


1 总则


1.3 基本原则


全龄友好、功能集成。坚持为民、务实导向,重点满足“一老一小”服务需求,兼顾全龄人群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科学选配服务功能。优先设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和社区助餐等功能,因地制宜补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功能。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复合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2 建设要点


2.1 规划选址


2 新建居住区要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2.4 建设形式


1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结合实际条件,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以资源整合、集约建设为原则,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复合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插花”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统筹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设置的必要空间。


2 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标准由城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一般不应小于600平方米,有条件的可明确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设置上限。服务功能尽量集中设置,原则上不应少于3项,其中鼓励引导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服务功能不少于2项,有条件的一般应配置养老服务或婴幼儿托育服务功能。


3 暂不具备建设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的社区,可“插花”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根据群众需求,优先选择配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服务功能,可酌情辅助配置其他适宜的服务功能。


2.5 建设方式


2.5.1 新建设施


新建社区配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重点考虑“一老一小”服务需求,优先在低楼层布置,家政便民、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功能。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地下、半地下、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合理配置,并与社区现有服务设施统筹兼顾,实现共建共享。


3 建设内容


3.1 服务功能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统筹考虑社区服务供给和居民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功能。


3.2 养老服务


3.2.1 设计原则


1 养老服务功能应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2 养老服务功能布局时应统筹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等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设施环境。


3 养老服务功能应结合服务社区的人口结构、老年人数量、养老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服务功能和规模。


3.2.2 配置要求


1 养老服务功能宜为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等生活照护服务。


2 养老服务功能宜设置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短期生活照护和康复服务。


3 养老服务功能的每床位建筑面积≥35平方米,提供养老服务功能的嵌入式服务设施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不设置建筑面积上限。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上述建筑面积指标。


3.2.3 功能组成


1 养老服务功能可根据居民使用需求,布局生活照护、康复服务、多功能活动等功能用房。


2 有条件的社区,宜就近提供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或与体育健身场地、公共绿地临近布置。


3.2.4 设计指引


1 养老服务功能布置在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相关要求。


2 养老服务功能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其生活照护用房、康复服务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养老服务功能布局应注意动静分区,生活照护用房、康复服务用房宜与多功能活动室等其他服务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4 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设置轮椅坡道、扶手等无障碍设施,室内通道和门的净宽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护的需要。


5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应具有采暖设施;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6 生活照护用房可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和助浴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3.5 社区助餐


1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卫生的助餐服务,并可兼顾其他群体用餐需求。


2 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3 社区助餐功能可结合实际,布局就餐区域、厨房区域、辅助区域等,各区域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保障食品安全。



3.6 家政便民


1 可根据居民使用需求,布局家政服务网点,提供上门保洁、居家照料等家政服务。


2 可选择提供衣物缝补、家电家具维修、五金配件、理发、邮政快递、家电家具临时存放等便民服务。


3.7 健康服务


1 可选择提供家庭医生诊疗、便民就医、健康咨询、安全用药宣传等服务,满足居民对常见病、慢性病的日常诊治需求。


2 鼓励地方为残疾人提供爱心助残和康复照护等服务。


3 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自动售药机,提供24小时药事服务,满足居民家庭常用药品、夜间紧急用药需求。


4 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康复辅具适配与租赁服务空间。




3.8 体育健身


1 为居民提供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球类运动场地、健身器材、健身步道等场地和设施,满足居民体育锻炼的需求。


2 场地可结合不同年龄段居民使用需求,分时段复合使用。


3 在保障建筑屋顶荷载承重能力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活动场地可利用建筑屋顶或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



3.9 文化休闲


1 可选择提供图书、书画、音乐、舞蹈、棋牌、展览等服务,满足居民书报阅览、文化活动、休闲娱乐等需求。




2 鼓励分时段、分人群开展多样化的文化休闲活动。








4 可持续运营




4.2 服务场景配置




各地应统筹谋划推进设施建设和服务嵌入,科学设置服务场景,根据群众需求、市场供给和财政能力,聚焦“一老一小”,优先和重点配置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儿童托管、社区助餐等群众普遍急需紧缺的服务场景,逐步补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其他服务短板。




4.4 服务质量保障




1 各地应积极培育社区综合服务和专项服务运营商。通过市场化择优方式探索建立实施城市(城区)“合格社区服务运营商”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社区结合实际需求选择或自主确定服务运营商,根据群众满意度评价动态更新名单。




2 各地可鼓励拓展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队等多元主体参与运营。引导社区物业、家政公司提供普惠社区服务。




3 各地可支持在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等领域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服务优、重诚信、能带动的“领跑者”企业和服务品牌,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相关培训、示范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5 通则要求


5.3 无障碍环境


1 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方便、安全的无障碍出行环境。


2 设施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地面应平整、防滑。


3 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并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5.5 灯光照明


1 灯光照明设计应满足合理性、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舒适性的基本原则,重点关注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需求。


4 老年人使用较高频率的室内空间、台阶起始处等易发生跌倒危险的位置应设置局部提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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