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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发布:2021-04-09 13:35,更新:2023-11-04 06:00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公共信息无障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以及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应当提供语音播报、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前款规定信息的,可以根据需要在转播时加配手语或者字幕。
第二十八条(影视无障碍)新闻、科普、纪实类电视节目应当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鼓励网站对其播放的视频节目加配手语或者字幕。
鼓励有条件的影剧院、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单位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阅读无障碍)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障碍者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配备语音读屏软件,为视力障碍者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图书馆开设视力障碍者阅览室(角),或者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第三十条(网站及移动终端应用)本市政务服务平台、政务网站、公共服务网站及其移动终端应用,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
第三十一条(紧急呼叫与热线服务)110接处警、119火警、120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障碍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12345市民服务热线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交流功能或者提供手语翻译服务,保障听力、言语障碍者咨询、建议、求助、投诉、举报等需要。
第三十二条(公共活动信息交流服务)举办视力、听力障碍者集中参加的会议、讲座、培训、演出等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手语、解说等信息交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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